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4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一、一般替代役:(一)警察役。(二)消防役。(三)社會役。(四)環保役。(五)醫療役。(六)教育服務役。(七)農業服務役。(八)原住民族部落役。(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二、研發替代役。三、產業訓儲替代役。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