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4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24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