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2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