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