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19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訓練服勤管理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