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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15條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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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役籍管理單位所登錄之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非依本辦法規定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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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轉調或改屬於另一役籍管理單位者,應於役男交接日起三日內由原屬役籍管理單位填具役籍資料移轉單,連同所管役…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停役,於停役原因消滅依法回役時,戶籍地公所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於役籍表(六),並於接獲訓練或服勤單位通知回役替…
第11條
役男備役期間之役籍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依役男年次管理。下列各款之役籍資料袋資料,應由戶籍地公所永久保存:一、役籍表。二、基…
第12條
役籍資料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毀損或滅失,保管或移出之役籍管理單位應予補行建置,方得再行移轉。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14條
役籍管理單位所登錄之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非依本辦法規定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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