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每年對所屬役籍管理單位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前二項之檢查及考核得列入年度績效考核之評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