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每年對所屬役籍管理單位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前二項之檢查及考核得列入年度績效考核之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