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8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8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