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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3條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3條
法規: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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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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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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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受獎勵人員死亡,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金或獎狀,由其親屬代領。
第19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
第20條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
第21條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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