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6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6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單位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