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3條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