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6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為該身心障礙等級之最低標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核定。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其身心障礙狀況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身心障礙等級意見,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列冊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