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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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