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4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指定醫院應就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就醫之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詳細診斷其身心障礙狀況,並簽註於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內,送主管機關核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