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6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未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其原病傷部位惡化者,得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檢附役男身心障礙通報及最近三個月內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健保特約醫院出具原病傷部位之診斷證明書,依前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