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役政目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臺灣地區。
第3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一)赴國…
第4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二、不得遴派…
第5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三…
第7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二、參…
第8條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第9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者,得檢附當地醫院最近就醫診斷書或相關證明…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