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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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