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 第31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二、…
- 第32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第33條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
- 第34條後備軍人於就業前不能維持生活者,社會行政機關或兵役協會,得視財力酌予救助。
- 第35條後備軍人承租承領承墾公地時,如與其他承租承領承墾人具有同等條件時,應享有優先權。
- 第36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考試與比敘另以法律定之。
- 第38條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特設榮譽席,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以示崇敬:一、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二、曾在營服役二十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