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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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