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1條 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後備軍人之優待 第31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