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縣(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其增建、改建、新建、整(修)建工程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其餘半數之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