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六章 經費

條文:
第29~32條(共 4 條)
縣(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其增建、改建、新建、整(修)建工程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其餘半數之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自行負擔。
設有軍人公墓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所需公墓之維護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軍人公墓有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軍事機關協助處理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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