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軍人公墓應就地形狀況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分若干墓基。
- 第14條墓基應編墓號,其編排方法,以墓區座向為準,按從右至左,由後向前之順序編排,墓與墓之間隔與距離如附件四;如受地形限制,得變…
- 第15條營葬屍體之墓基應先開墓穴,其墓穴長為二公尺七十公分,寬為一公尺二十公分,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但因傳染病死亡…
- 第16條立碑及造墳之式樣如附件五。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墓碑,質料為石板,刻陰文,漆紅字或金字(規格如附件六)。
- 第17條骨灰(骸)應安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其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應統一編號,編排順序以進門第一排第一層之上角為第一號,…
- 第18條骨灰(骸)盒(罐)應依照規定格式由申請單位(人)自行備置(規格如附件八)。
- 第19條靈位牌分為大小型二種,大型為總靈位牌,小型為姓名靈位牌,每靈位牌排列姓名四十位(格式如附件九);新建軍人公墓得不設小靈位…
- 第20條大型靈位牌放置於靈龕中央,小型靈位牌按葬厝送達先後,從高層之中央分向左右排列,依次至最低層之順序放置之(格式如附件十)。
- 第21條屍體或骨灰(骸),應按順序由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葬或寄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
- 第22條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
- 第24條主管機關應製作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如附件十一),並將申請名冊(單)、證明文件等裝訂成冊,以備查考。
- 第25條軍人公墓之設施及環境,應保持完整及美化,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維護計畫,督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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