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一)。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