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管理 第21條 屍體或骨灰(骸),應按順序由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葬或寄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厝事務,並由軍人公墓管理人員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