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骸)應安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其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應統一編號,編排順序以進門第一排第一層之上角為第一號,按排按層依序排列(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格式如附件七,編號排序可依狀況上下或左右編排)。
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有二個以上者,應以序數分別之。
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不受前項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格式之限制。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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