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三、受贈收入。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