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