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