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8條 役男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全戶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扶助之役男遺屬或家屬遷移他鄉(鎮、市、區),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將役男遺屬或家屬資料移交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續辦扶助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