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1條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前項規定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第一項救濟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三、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