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1條 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