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二章 免役 第6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後核定之。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證明交付本人,並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複檢結果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