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現役軍人發生免役原因者,經國軍醫院檢查證明後,其主管單位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再轉送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免役原因者,經複檢醫院檢查證明後,內政部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通知各相關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據以辦理免役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