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一、直系血親。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三、兄弟姊妹。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親屬,以得予緩召者…
- 第27條兄弟同時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無…
- 第28條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前項緩召之申請,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
- 第29條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
- 第30條合於緩召情形而不依規定之期限或程序申請緩召者,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得駁回申請。但緩召原因發生於規定期限之後者,應於原因發生…
- 第31條經核准緩召者,如緩召期限屆滿,而緩召原因尚未消滅,得檢具緩召證明書及有關證件,依原申請程序申請延長,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 第33條緩召年度起迄期間,由國防部定之,有關年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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