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五章 緩召 第30條 合於緩召情形而不依規定之期限或程序申請緩召者,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得駁回申請。但緩召原因發生於規定期限之後者,應於原因發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申請之。申請緩召應備文件或其程序不完備或不符規定程序而得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不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