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0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