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5條 法規: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