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國籍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