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對已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於有事實足認晶片重大危害資通安全之虞時,應即啟動召回機制,並辦理下列事項:一、由系統列出須召回之證卡,並立即逕予停用或廢止晶片功能。二、辦理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置。三、保存相關召回紀錄,於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完成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前項證卡持有人辦理國民身分證之換領或晶片韌體更新,並免收規費。前項之證卡於換領或更新晶片韌體前,不影響國民身分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