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41~44條(共 4 條) 法規: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全文 第41條公務機關如需用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及相片影像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第42條本辦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43條本辦法有關臨時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