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
恢復戶籍、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撤銷或廢止初設戶籍登記後再經核准定居、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原無配賦者或統一編號為九碼者,應配賦統一編號。
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九碼者,其申請配賦統一編號,由出國前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配賦。
但同時恢復戶籍者,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立或分立新戶,應核發戶口名簿,並配賦戶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