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但當事人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發給者,其相片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已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發現,應即作廢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