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更新晶片資料。前項國民身分證更新晶片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更新晶片資料者,無須書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