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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更新晶片資料。
前項國民身分證更新晶片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
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更新晶片資料者,無須書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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