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指引為之,並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
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