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母法 第10條 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申請之各類案件,於登記後,其有證件者,得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為變更姓名之登記及改註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