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6條 法規:姓名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