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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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