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5條 法規:姓名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