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2條 法規:姓名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